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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2)

  (四十)适应新形势,创新对外经济工作。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形成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一)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发展。保持外贸政策基本稳定。稳定出口退税政策,扩大贸易融资和信用保险,改进海关、质检、外汇等方面的监管和服务,帮助企业克服订单不足、成本升高、摩擦增多等多重困难和压力。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深入实施科技兴贸、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企业培育自主品牌、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向中西部转移。巩固美日欧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稳定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承接服务外包。制定加强进口、促进贸易平衡的指导意见,完善进口政策,搭建更多的进口促进平台,推动进出口平衡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负责)
  (四十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更加注重优化结构和提高质量。实施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中西部地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宏观指导,强化政策支持,简化审批手续,健全服务保障。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有序开展境外能源、原材料、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合作和跨国并购。(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模式,支持“走出去”的企业相互协同、集群发展。规范发展对外劳务合作。放宽居民境外投资限制。加强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维护我境外企业人员和资产安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四)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区域合作。努力保持与发达国家经贸关系稳定发展,全面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合作。继续推进自贸区建设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等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建设,加强与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继续在多哈回合谈判、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加强民族、宗教、国防、港澳台侨、外交工作
  (四十五)进一步做好民族和宗教工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和发展少数民族事业规划。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宗教局、侨办负责)
  (四十六)继续加强侨务工作。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支持他们积极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侨办、外交部负责)
  (四十七)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快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步伐。大力提高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现代化武装警察力量,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增强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能力。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局、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保障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四十八)全力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支持特区政府积极应对国际经济风险挑战,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长期繁荣发展。衔接和落实好支持港澳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大幅提升内地对港澳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港珠澳大桥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对接,深化合作,支持港澳参与国际和区域经济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建设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支持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推进横琴新区建设,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港澳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旅游局、铁道部、海关总署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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