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填表说明:
  1、标题中要填写东、中、西部地区,省、地市、单位名称填全称。
  2、本表填报项目建设范围内各市级监测站项目申报情况。
  3、各单位需按项目申报技术指南要求,在“建设期次”中填报“一期”、“二期”、“三期”。
  4、备机的申报需按3:1且四舍五入的原则,即每3个点位可配备1套备机,不足3个点位的可配备1套备机。
  5、各市应确保监测数据传输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直传网络完全对接,如现有的数据传输设备不能实现此功能,须申报“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软硬件”。
  6、“能见度监测仪”每市最多可申报一台(套)。
  7、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没有或不申报部分填0。
  8、中央补助按东、中、西部分别补助40%、60%、80%比例计算,申报单位所属地区若享有国家相关特殊政策,应在“备注”一栏中写明具体政策内容。
  9、本表由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辖区内上报情况统一审核汇总,并提交汇总后的电子版。

  附表1-3
  省(  部地区)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

  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省级单位)申报汇总表
  单位:台、套、万元
序号省份单位名称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软硬件省级质控实验室预算投资备注
一氧化碳分析仪一级温度计一级气压计
现有数量申报数量现有数量申报数量现有数量申报数量现有数量申报数量总投资国拨比例国家补助地方自筹
                
                
                
                
                
                
                
                
                
                
                
                
                
合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