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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关于印发新增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增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旅办发〔201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文物局:
  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发〔2009〕30号)和“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范燃香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六部门确定的首批10个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积累了宝贵经验,发挥了示范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有关燃香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文明燃香示范带动作用,形成更加广泛的影响力,引导规范燃香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六部门决定扩大文明燃香试点范围。经研究,确定新增30个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名单附后)。为组织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规范燃香、文明燃香活动是关系到安全、资源环境和文物保护、旅游服务质量的一项长期性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文明燃香试点单位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要加强旅游景区、寺院宫观、文物管理单位的协调配合,制定文明燃香实施方案,完善燃香管理制度和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和组织交流推广,为全国规范燃香工作提供借鉴。
  二、加强监督管理。旅游、宗教、工商、质监、文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依照《宗教事务条例》、《文物保护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查处旅游景区违规燃香,利用假僧人敛财等扰乱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市场秩序和文物管理秩序的行为。各旅游景区中,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宫观,不得进行燃香活动。加强旅游景区、旅行社经营行为和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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