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18个月换料专项设计变更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41号)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18个月换料专项设计变更的请示》(闽宁核〔2012〕8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其导则,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涉及反应堆设计、系统论证、事故分析、长周期设备论证、源项和放射性后果等内容的68份相关专题报告或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采用的18个月换料方案是可以接受的,现决定批准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采取首循环12个月、从第二循环开始过渡到第四循环采用18月换料的换料方案。同时提出核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实施18个月换料的燃料管理策略,并将相关内容落实到首次装料批准书申请的相关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