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植情况。主要包括种植地点、面积、品种、成活率等。
(四)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
第六条 验收材料准备。
(一)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天然橡胶良种苗木补贴购销合同、购苗凭证等。
(三)财务账簿及会计凭证。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在项目县(农场)完成项目自验基础上,由项目县(农场)向省级农业(农垦)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一)材料审查。验收组对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请有关单位重新报送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二)实地验收。主要是对提交的验收材料、种植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和苗木基地建设情况等进行实地核验。
(三)验收结论。验收组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验收结论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县。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未完成年度种植计划95% 以上。
(二)文件、资料、财务数据弄虚作假。
(三)未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目标、任务和计划等作较大调整。
(四)项目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纠纷,未能解决以及未做出必要说明。
第九条 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在告知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省级农业(农垦)部门提出复验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验结论为最终验收结论。
第十条 存在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情况之一的,责成其整改。
存在第八条第四、五款情况之一的,暂停该项目县(农场)承担本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