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财金[201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
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财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
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第三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