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9]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