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性砷中毒。
1.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规划》要求,完成全国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的调查工作,所有病区村完成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评估结果显示,“十一五”期间,在9个省 (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3个县和13个团场,新查明335个病区村和757个潜在病区村,基本查清全国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范围。《规划》实施前查明的332个病区村、1212个潜在病区村改水任务已经全部完成;病区村、潜在病区村改水工程正常运转率分别为96%和99%;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为 91%和89%,实现了《规划》目标。
2.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规划》要求,到2010年,我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居民户全部完成改炉改灶任务,居民户炉灶正确使用率达到95%以上,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评估结果显示,全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完成改炉改灶任务37万户,改炉改灶率为100%;病区居民户炉灶正确使用率为92%;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为91%和 83%,实现了《规划》目标。
(四)大骨节病。《规划》要求,到2010年,全国95%的大骨节病重度病区村儿童X线阳性检出率降到20%以下。评估结果显示,全国99%大骨节病重度病区村儿童X线阳性检出率降至 10%以下,超额实现了《规划》目标。
二、主要做法
(一)各级政府以落实《规划》为核心,有力推动防控工作。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规划》,随后29个省(区、市)制定了本地区防治规划。各级政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推动防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山西、内蒙古、青海3个省(区)公布了地方病防治条例,将地方病防治纳入法制化管理。西藏、新疆自治区政府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在碘盐覆盖率较低的农牧区施行碘盐价格补贴,使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进展。贵州省人民政府与卫生部签署合作协议书,通过省部联动,在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资金配套、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保障,提前1年超额完成了贵州省地氟病防治任务。
(二)多部门合作逐步深入,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发展改革委将防治工作与改善病区贫困人口生存与发展环境相结合,加大政策和投入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财政部门加大防治经费投入,保证了防治工作的经费需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改炉改灶和其他地方病防治资金19亿元,地方财政投入地方病防治资金约45亿元;盐业部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碘盐销售网络,方便群众购买合格碘盐;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打击非碘盐销售;水利部门优先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大降氟降砷改水工程建设力度;农业部门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病区大力推广沼气工程,为病区农户提供清洁能源;扶贫、林业部门在大骨节病重病区实施搬迁、退耕还林(草)工作,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广电部门利用大众传媒开展形式多样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