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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1〕246号)规定,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围绕调整资源配置和降低医疗费用两个基本目标,我部对各省(区、市)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进行了评审。现下达核准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并就规划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规范开展配置审批工作。各地要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据核准的配置规划,组织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配置规划、准入标准、审批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严格审核医疗机构配置条件,着重考虑专业人员资质、辐射防护安全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二、重点保障装备空白地区、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县和市(地)配置需求。各地要结合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工作,满足县医院建设与装备的合理需要,切实提高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和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在充分提高现有设备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原则上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配置须满足当地设备使用率不低于本省(区、市)平均水平的80%的条件。

  三、落实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政策,新增配置要以临床实用型为主,严格控制高端机型配置。按照《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182号)规定,各地审批配置时应当依据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明确医疗机构装备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MRI)和医用直线加速器(LA)的具体机型类别,杜绝医疗机构盲目追求高端设备。临床研究型和科研型两种类型设备审批结果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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