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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修订)

  (三)要求新加坡主管机构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四)与新加坡海关商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海关申请《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等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新加坡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
  “植物”,是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
  “动物”,是指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7条的协定》。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装配的机械、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样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3.中国原产地证书格式(样本)

  附件1:
  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样本)

1.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新加坡共和国

优惠原产地证书

 

证书号码:

    

未经授权不得对本证书内容进行增改

2.收货人(名称、地址及国家)

 

3.启运日期

8. 出口商声明

兹申明本证书上的内容及说明正确无误。

签名:

姓名:

职称:

日期:            签章

4. 船舶名称/飞机航班号码

5. 卸货口岸

6. 最终目的地国

7. 货物原产国

9 .唛头及编号          10 . 包装号码及种类              11. 数量及单位

商品描述

 

(必要时包括品牌)

12. 主管机构证明

 

兹证明, 上述资料足以证明上述货物原产于第7栏所述的国家。



  新加坡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说明

序号

描述

所需信息

1

出口商

新加坡出口商的中央注册号、姓名和地址。中央注册号是新加坡海关向进出口企业签发的唯一编号。

2

收货人

中国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3

启运日期

船舶或飞机的离港日期。

4

船舶名称/飞机航班号

船舶的名称或飞机的航班号码。

5

卸货口岸

货物卸载的最终目的港。如货物经过转运, 航线的其他详细信息应在第10栏中列出, 或作为本证书的附页。

6

最终目的国

中国应为货物的最终目的国。

7

货物的原产国 

货物的原产国应为新加坡。

8

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应在此栏中签名。

9

唛头及编号

货物的唛头及编号, 必要时可作为附页。

10

货物包装号码及种类; 商品描述

 

应在此栏中报明以下信息:

· 出口货物的商品描述,应和发票所列产品的商品描述相一致。准确的商品描述将有助于最终目的国海关加快货物通关。

·?每项货物的《协调制度》6位数子目。

· 每项货物的相应原产地标准?。

·?发票的编号和日期。根据第五章(海关程序)第36条(第三方发票)的规定, 由驻在非缔约方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

11

数量及单位

货物的数量及其计量单位(如件、公斤等) 。

12

主管机构证明

出口方授权机构的签章。

 

证书编号

出口方授权机构对所签发的每一份证书的唯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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