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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的通知
(广发〔2012〕21号 2012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由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组织、广电总局监管中心编制的《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推荐性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GY/T5085-2012,自2012年5月2日起实施。
  《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的管理、解释和发行工作由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

  附件: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GY/T5085-2012)

  附件:
GY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GY 5085-2012

广播电视监测台场地技术要求
Fiel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monitoring station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2012-5-2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

前 言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局[2007]451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场地条件要求;4、其他要求等。
  经授权负责本标准具体解释的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3号
  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20046
  传真:(010)68020046
  邮箱:bz@drft.com.cn
  主编单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监管中心
  主要起草人: 肖武、徐涛、孙鸿洋、王莉萍
  主要审查人员:谢锦辉、陈德泽、崔朝阳、高南军、管毅、郭利刚、黄秋芳、孟繁博、王明浩、杨敏敏、张世英、周国才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场地条件要求
  3.1 一般要求
  3.2 电磁环境要求
  3.3 地质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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