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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录1
  №:(检验报告编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机构 (公章)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 共3页 第1页

使用单位

 

设备注册代码

 

制造单位

 

车辆名称

 

厂牌型号

 

驱 动

 

燃料种类

 

额定载重

(kg)

空车重量

(kg)

颜 色

 

有否拖挂车

 

底盘编号

 

发动机编号

 

最高时速

(Km/h)

使用区域

 

检验依据

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及需要说明的检验环境

 

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批准: 审核: 检验:

  续报告№: 共3页 第2页

序号

项类

项目

编号

检 验 项 目

检验结果

结论

1

1

整车检查

1.1

车辆牌照、证件、技术资料及档案

 

 

2

1.2

发动机、底盘的编号

 

 

3

1.3

车容、车貌及各部机件完整性

 

 

4

1.4

车辆后视镜、雨刷器

 

 

5

1.5

车轮的防护装置

 

 

6

1.6

车辆的各种仪表

 

 

7

1.7

装载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特殊安全要求

 

 

8

1.8

车辆污染物排放。车辆的车外噪声

 

 

9

2

动力系检验

2.1

发动机的安装及连接部位状况

 

 

10

2.2

发动机运转情况

 

 

11

2.3

发动机各系统运转情况

 

 

12

3

灯光电气检验

3.1

车辆灯光的配置

 

 

13

3.2

车辆设置转向灯、制动灯设置

 

 

14

3.3

车辆嗽叭

 

 

15

3.4

车辆灯具灯泡防护装置及开关

 

 

16

3.5

车辆电源开关

 

 

17

3.6

蓄电池车辆的蓄电池安装

 

 

18

3.7

蓄电池车辆总电源紧急断电装置及电机控制电路电流保护装置

 

 

19

3.8

电动机运转

 

 

20

4

传动系检验

4.1

离合器性能

 

 

21

4.2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

 

 

22

4.3

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自锁互锁可靠性

 

 

23

4.4

传动系运转情况

 

 

24

4.5

液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档位

 

 

25

4.6

静压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制动状态

 

 

26

5

行驶系检验

5.1

车架及前后桥的检验

 

 

27

5.2

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

 

 

28

5.3

轮胎中心花纹、胎面和胎壁

 

 

29

5.4

轮辋完整性及安装

 

 

30

5.5

钢板弹簧片的完整性及安装

 

 

31

5.6

减震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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