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第19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60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2012年(第19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符合重点认定领域(见附件一)。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二、三、四)。
二、各省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个省市择优推荐申请企业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推荐不超过13家,有两个以上创新型城市的省推荐不超过15家(其中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7家)。
三、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委)的由省级经信委(经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家认定和省市认定职能分开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委)、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请于5月15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
附件:一、2012年重点认定领域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四、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一:2012 年重点认定领域
序号
| 行业
| 重点领域
| 重点内容
|
1
| 电子信息
| 电子专用设备和仪器
| 元器件、集成电路、通信等专用设备和仪器
|
电子元器件
| 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
|
信息技术服务
| 信息技术服务应用、数字内容
|
新型平板显示器件
| 新型平板显示面板及模组、材料和专用设备
|
软件
| 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
|
集成电路(微电子)
|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制造、封装与测试,专用材料
|
网络和电信运营业
| 基础电信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网站及电子商务
|
2
| 医药
| 医用器械及装备
| 诊断、治疗、康复及保健设备及关键部件
|
生化生物药品
| 防治疫苗、血液制品、基因工程药品、诊断试剂
|
制药专用设备
| 药品制造装备
|
化学药品原料药
| 医药中间体、化学原料药
|
兽用药品
| 兽药、兽用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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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航空航天
| 卫星及卫星应用
| 卫星、空间飞行器、测试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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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载及专用设备
| 航电系统、飞行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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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舶
| 海洋工程装备
| 海洋工程装备
|
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配套
| 船用柴油机、中速机及船舶电站、甲板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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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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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汽车
| 客车
| 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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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
| 乘用车
|
汽车动力系统
| 汽车发动机、发动机零件
|
汽车电器及制动系统
| 制动系统、车身控制系统、电机电器
|
汽车底盘及传动系统
| 传动系统、行驶系统、悬挂系统、转向系统、新能源汽车电驱变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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