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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1.加强境外煤炭资源开发利用。 支持优势煤炭企业参与境外煤炭资产并购,加大境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力度,提高境外权益煤 炭产能。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投资境外煤炭加工转化项目,延伸产业 链。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境外煤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开展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

  2.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 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承揽境 外煤矿建设、技术改造以及运营管理,带动先进技术和大型装备出 口,促进我国煤炭装备制造业发展。建立境外煤炭装备制造基地、 零配件基地和技术服务中心,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3.拓展煤炭国际贸易。 坚持市场化原则,巩固和发展与主要煤炭资源国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鼓励进口。鼓励沿海、沿边地区拓展煤炭进口渠道,保障进口煤源稳定可靠。北方地区适度出口。

五、环境影响评价

  (一)煤炭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煤炭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煤矸石、煤矿瓦斯和矿井水排放,以及采煤引起的地表沉陷。

  东部(含东北 )地区 。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稀缺,大多数煤矿位于平原地区,主要环境影响是地表沉陷。2015 年,东部(含东北) 地区产生煤矸石和煤泥 1.27 亿吨、矿井水 10.24 亿立方米、煤矿瓦 斯 31.12 亿立方米,形成地表沉陷面积 0.93 万公顷。

  中部地区 。山西煤炭开发强度大,生态环境较脆弱,主要环境影响是地下水径流破坏、潜水位下降和地表水减少,煤矸石和煤矿 瓦斯产生量大。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5 省主要环境影响 是地表沉陷和瓦斯排放。2015 年,中部地区产生煤矸石和煤泥 3.21亿吨、矿井水 22.49 亿立方米、煤矿瓦斯 83 亿立方米,形成地表沉 陷面积 2.69 万公顷,水土流失面积 2.83 万公顷。

  西部地区。除广西和西南地区外,均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缺乏,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主要环境影响是地下水径流 破坏、地下潜水位下降和地表水减少,引起地表干旱、荒漠化和植 被枯萎,煤矸石和瓦斯产生量大。2015 年,西部地区产生煤矸石和 煤泥 3.52 亿吨、矿井水 38.19 亿立方米、煤矿瓦斯 91.15 亿立方米, 形成土地沉陷面积 4.18 万公顷,水土流失面积 4.39 万公顷。

  (二)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的对策

  1.制定规划,减少污染源点。 推进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提高生产集约化水平,集中排放,集中治理, 减少污染源点,降低排放强度。

  2.优化设计,减轻环境影响程度。 依靠技术进步,采用井下充填、以矸换煤、保水开采等新工艺和新技术,优化设计,减轻对 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破坏,减少煤矸石和矿井水产生量以及采煤引起 的地表沉陷等。

  3.加强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新矿区、新矿井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三同时”和环境保护措施。生产 矿区、生产煤矿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补建环保设施, 做到当年排放当年治理,并逐步偿还历史欠账。加强采煤沉陷区土 地复垦利用,发展生物复垦和生态复垦。

  4.突出重点,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煤矿瓦斯)等综合利用发电,充分利用煤矸石和粉煤灰等生产新型建 材,大力发展井下采空区和地面沉陷区煤矸石充填。加强矿井水综 合利用和达标排放,选煤厂全部实现煤泥水闭路循环。

  5.建立机制,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 完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矿区碳汇林绿化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治理责任。制定 专项规划,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对历史形成的环境欠账,中央 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 配套资金,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

  (三)环境治理的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到 2015 年基本实现规划提出的环境保护 目标,煤炭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减弱,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 有效遏制。

  1.全国环境治理预期效果。2015 年,全国煤矸石产生量 8 亿吨,利用量 6.1 亿吨,综合利用率 75%以上;矿井水产生量 70.92亿立方米,利用量5 4 亿立方米左右,利用率75%,达标排放率100%;煤层气产量 160 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煤矿瓦斯抽采量 140 亿立方米,利用率 60%;采煤沉陷面积 7.8 万公顷,复垦面积 4.7 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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