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
被告人未实行并罚的第一审判决如何纠正问题的答复
(1994年1月29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4〕2号《关于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未实行并罚的一审判决如何纠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上诉案件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仅对上诉人新犯的罪作出了判决,而未将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应当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第
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
刑法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在不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前提下,直接予以改判,实行并罚。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
未实行并罚的一审判决如何纠正的请示
(苏高法〔199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