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
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3年9月27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研字(193)第1号《关于对罚款决定书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通知有关银行协助执行划拨被告在银行的存款,面银行拒不划拨的,人民法院可对该银行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可向同级政府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被处罚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被处罚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被处罚人或对有上述行为的被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首先注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宣传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坚持文明执法、严肃执法。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对罚款决定书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
(湘高法研字〔1993〕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