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
当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
(1993年1月22日 (93)法民字第2号)
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你司1991年12月24日民婚字〔1991〕60号函及转来宁波市民政局《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司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一、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该外国人则应就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无误才能予以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