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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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