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
职务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4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司法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司法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司法部担负执行刑罚、管理劳动教养、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司法行政任务。
强化的职能主要有: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法规,宏观管理全社会法律服务事业,指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研究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组织和指导全国法学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等。
转移或下放的职能主要有:减少具体事务性工作,将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工作和公证员、律师资格考试前期准备工作等,转移到有关事业单位;减少部直接管理干部的数量,不再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具体事务。
二、主要职责
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部直属监狱。
(三)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度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六)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事务。
(七)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八)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