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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36号)


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请示》(特变电工沈变字〔2010〕12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2)04号)(见附件一)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06号)(见附件二)。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2)04号)

  2.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06号)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S (12)04号)

  单位名称: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军

  单位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32号

  设备类别:变压器

  核安全级别:非1E级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件,认为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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