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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六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六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办[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与抽查中发现,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开展业务等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六家环评机构分别提出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的处理意见,并对汪伟兴等两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因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借用多名外单位人员作为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责令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223号)限期整改十二个月,整改期自2012年3月10日至2013年3月9日。

  二、因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借用外单位人员作为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责令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910号;原名为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和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12号)等两家环评机构限期整改六个月,整改期自2012年3月10日至9月9日。

  三、因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对以下三家环评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一)上海寰球石油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802号)及其项目负责人汪伟兴(登记证编号B18020091000):2010年12月该公司编制的《达塔(上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规定由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二)上海市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806号)及其项目负责人陈国忠(登记证编号B18060010300):2011年2月编制的《金山新城区E25地块商品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规定由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三)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461号):在资质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未按规定采用存档原件复印件,编写人员情况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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