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
财政部修订了《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五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执收。具体程序为: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驻在地专员办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向彩票销售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