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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的公告


  (六)对散发危害人体健康气体的工序,应采取抑制、有组织收集与净化等措施,改善作业区和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

  四、固体废物处置与综合利用

  (一)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不可再利用的铅锌冶炼废渣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应稳定化处理后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渣场应采取防渗和清污分流措施,设立防渗污水收集池,防止渗滤液污染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

  (二)鼓励以无害的熔炼水淬渣为原料,生产建材原料、制品、路基材料等,以减少占地、提高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炉渣、黄渣、氧化铅渣、铅再生渣等宜采用富氧熔炼或选矿方法回收铅、锌、铜、锑等金属。

  (四)湿法炼锌浸出渣,宜采用富氧熔炼及烟化炉等工艺先回收锌、铅、铜等金属后再利用,或通过直接炼铅工艺搭配处理。热酸浸出渣宜送铅冶炼系统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铅、银等有价金属后再利用。

  (五)冶炼烟气中收集的烟(粉)尘,除了含汞、砷、镉的外,应密闭返回冶炼配料系统,或直接采用湿法提取有价金属。

  (六)烟气稀酸洗涤产生的含铅、砷等重金属的酸泥,应回收有价金属,含汞污泥应及时回收汞。生产区下水道污泥、收集池沉渣以及废水处理污泥等不可回收的废物,应密闭储存,在稳定化和固化后,安全填埋处置。

  五、水污染防治

  (一)铅锌冶炼和再生过程排放的废水应循环利用,水循环率应达到90%以上,鼓励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

  (二)含铅、汞、镉、砷、镍、铬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在其产生的车间或生产设施进行分质处理或回用,不得将含不同类的重金属成分或浓度差别大的废水混合稀释。

  (三)生产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渣场渗滤液和生活污水应收集处理,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四)含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可按照其水质及处理要求,分别采用化学沉淀法,生物(剂)法,吸附法,电化学法和膜分离法等单一或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五)对储存和使用有毒物质的车间和存在泄漏风险的装置,应设置防渗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的收集池应采取防渗措施。

  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以下技术:

  (一)环境友好的铅富氧闪速熔炼和短流程连续熔炼新工艺,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等技术;锌直接浸出和大极板、长周期电解产业化技术;铅锌再生、综合回收的新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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