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下列培训事项:
(一)制订培训制度,每年年初年全国公布年度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计划;
(二)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三)选定或授权选定后续培训的师资;
(四)组织资产评估师资、机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的培训;
(五)对全国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后续培训班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下列培训事项:
(一)制订本地区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实施办法;
(二)制订本地方资产评估培训提度工作计划,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具体组织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培训;
(四)组织本地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培训项目或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组织培训项目;
(五)配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完成后续培训任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评估机构负责本机构注册评估师的内部培训,并积极组织本机构评估人员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项目。
四、培训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按本制度的规定对地方评估协会和评估机构的后续培训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各评估机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对自身的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后续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聘请师资的情况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第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记录培训情况。脱产培训记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盖章有效;非脱产培训记录由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盖章有效。
第十七条 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应将评估机构的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工作列入年检内容。注册评估师在年检时,应出示其后续培训记录。如注册评估师在三年注册期限内无故未完成规定的后续培训,则不再予以注册。
五、附则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中具有注册评估师资格,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和不具有注册评估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非执业人员的后续培训,参照本制度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