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评协字[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资产评估协会:
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注册评估师)的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册评估师是持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接受后续培训是注册评估师的一项基本任务,每个注册评估师都必须接受后续教育。
第四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管理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及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二、培训对象、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注册评估师后续培训对象分为以下三个层次:评估机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一般执业人员。
第六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
(二)执业道德、自律准则和违规处理的有关法规及其案例;
(三)资产评估准则;
(四)资产评估基础理论;
(五)资产评估专业知识;
(六)国外资产评估知识;
(七)其他需要学习的知识。
后续培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更要注重实际应用方面的知识,特别是重点解决评估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