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2001年3月15日 国家档案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研究成果;
(四)为研究制订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
(五)个人或集体编著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成果;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成果。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以下四个等次进行评审和奖励:
(一)特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3.0万元;
(二)一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1.0万元;
(三)二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0.5万元;
(四)三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0.2万元。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各奖励等次单项授奖人数限额为:
特等奖11人,一等奖9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
限额以外参与完成项目人员可向国家档案局申请颁发完成者证书。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应用技术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其成果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一年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