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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指导机构。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有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意见;
  (二)召集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提交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三)根据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四)就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热心资产评估事业;
  (二)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较高的资产评估理论、实务方面的素养;
  (四)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或研究经历,未受过本会纪律处分,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力:
  (一)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参与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策;
  (三)建议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撤换;
  (四)经授权代表本专门、专业委员会或以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有退出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心倡导,参加行业活动,组织和帮助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开展活动;
  (二)积极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应当向本专门、专业委员会至少提交一份工作提案;
  (四)更换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因故不能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二)在一个年度专门、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中无故累计请假2次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被本会或相关部门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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