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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基本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在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资委监督指导下,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由企业总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并监督指导,本企业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分级负责原则。在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中央企业以资产与产权关系为纽带,分级保管本企业的档案并指导和监督所属机构和控股企业的档案工作。三是确保安全原则。中央企业档案安全关系重大,要充分评估档案安全的风险因素,加强安全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四是合理利用原则。在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及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五是信息共享原则。中央企业档案应逐步实现合理、有效的整合,促进交流,实现共享。

  三、强化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管理职能

  (五)加强对企业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是中央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企业总部是企业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一名企业领导和办公厅(室)领导分管档案工作;根据档案的数量和工作任务,在企业总部的组织架构中,设置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人员,以保障工作职能的正常履行;各业务部门和各大专项工作设兼职档案人员,形成系统有人抓、层层有人管的档案工作网络。企业应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工作环节,纳入各项工作和有关人员的考核范围,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档案工作组织和管理体系。

  (六)强化企业总部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能。中央企业总部档案部门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工作制度,制定本企业档案工作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与计划;做好企业总部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档案业务工作;加强对本企业系统重大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的专项检查与验收工作,使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管理同步开展;加强对所属机构、控股企业和境外机构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控;定期召开档案工作会议,开展档案工作业务培训、检查和考核;确定所属机构、控股企业和境外机构档案的归属与流向,规范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七)强化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项目谈判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中央企业承担着大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技研发项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政府采购项目、重大经济合同项目和涉及企业发展与国计民生项目的重要谈判工作,其产生的文件和档案是国家和企业宝贵的信息资源。中央企业要特别强化对这些重要档案资源的保存和管控。企业档案部门一方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参与各专项工作的验收,主动跟进重大事项和重要谈判工作,收集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档案,另一方面还要指导所属单位、控股企业和境外机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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