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认为自己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的全部过程应当形成听证笔录并由组织听证的资产评估协会保管。
第二十二条 申诉听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参加听证人员,宣布案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二)申请人举证和陈述申诉理由,被申诉人举证和提出抗辩理由,听证人员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进行提问,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有权对双方的辩论予以制止;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交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阅读,确认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认为有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的,记明情况存档。
第五章 申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对听证情况进行合议评判,由出席听证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决定,
(一)原自律惩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惩戒依据正确,程序合规的,应作出维持原自律惩戒决定;
(二)原自律惩戒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变更或撤销原自律惩戒决定: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惩戒依据不恰当;
3.惩戒程序不规范。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自申诉申请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决定,制作申诉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可采取申请人签收或按照申请人通信地址邮寄,也可以参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所在机构或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