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诉人签名及申诉申请的日期。
(二)原自律惩戒决定书(复印件);
(三)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
(二)申诉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或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申请。
第四章 申诉处理与听证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采取听证的方式,听取申请人举证和陈述申诉理由及被申请人举证和提出抗辩理由,通过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质证和辩论,最后由听证人员通过表决作出申诉决定。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远程通讯等适当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申诉听证会议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申诉委员参加申诉听证工作。地方协会组织申诉听证的听证人员及听证主持人员可根据协会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申诉听证内容应当只针对申请人申诉理由所举证据,不实行全案听证。
第十六条 组织申诉听证的资产评估协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举行申诉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资产评估协会请假,同一听证事项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未经请假,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申诉听证的权利,听证终止且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申诉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应当在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资产评估协会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