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申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08]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申诉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20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申诉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申诉管理办法
(2008年5月2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申诉管理工作,根据《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注册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不服,向资产评估协会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资产评估协会受理申诉、组织听证、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诉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及时、简便、高效和有错必纠原则。
第二章 申诉范围和管辖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受到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等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受到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对自律惩戒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申诉管理工作。
对中评协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由中评协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