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先推荐论文和研究成果在行业期刊杂志及行业研究报告中发表;
(四)根据研究需要优先向行业协会推荐相关专家;
(五)对行业研究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中评协特约研究员的任期内冠名权。
特约高级研究员除具有上述第(一)至(五)项权利外,还可以优先参与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国际会议及重大活动,享受特殊津贴,并具有中评协特约高级研究员的任期内冠名权。
第五条 特约研究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与行业研究活动,积极谏言献策;
(二)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接专业课题研究及专家论证工作;
(四)维护中评协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其所承担的中评协研究课题或项目的相关成果;未经授权,个人不得以中评协名义开展研究活动;
(五)每年向中评协提供两篇以上(含两篇)学术论文,或参与一个以上(含一个)专业项目的研究。
特约高级研究员除应当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的重大会议或活动;发挥相关资源优势,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 特约研究员采取申请或邀请方式。采取申请方式的,须向中评协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中评协专家组评审通过;采取邀请方式的,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经中评协专家组研究通过。特约研究员由中评协颁发聘书,聘期两年。
特约高级研究员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经中评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特约高级研究员由中评协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第七条 特约研究员和特约高级研究员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如在聘期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中评协有权解除双方的聘任关系,不再颁发新的聘书。解除聘任关系后,不得再以中评协特约研究员或特约高级研究员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 中评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约研究员专业会议,讨论行业研究的重点及研究项目。经三名以上(含三名)特约研究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议。
第九条 特约研究员和特约高级研究员按照参与中评协研究活动的工作量及中评协相关财务制度,由中评协支付专家顾问费,并进行年度考核。另外,特约高级研究员按照中评协财务制度每年享受一定的特殊津贴。
第十条 特约研究员提供虚假资料,不履行规定义务,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可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