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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1994修订)

  7.2.23 制氢站(供氢站)屋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地坪尽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7.2.24 制氢站(供氢站)应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通风口),排气孔应面向安全地带。室内排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少于7次。
  7.2.25 采用自然通风时,排气孔应设在屋顶最高部位,每个排气孔直径不应少于200mm。屋顶如有梁隔成2个以上的间隔,或井字结构、助字结构,则每个间隔内应设排气孔。排气孔的下边应与屋顶内表面齐平,以防止氢气积聚。
  7.2.26 每周应对制氢站(供氢站)空气中的含氢量进行一次检测,最高不得超过1%。
  7.2.27 一般氢气化验室不得设在生产氢气的场合。如化验室设在生产氢气的同一建筑内,则应用防火墙隔开,门应直通厂房外。
  7.2.28 氢气生产系统的厂房和贮氢罐等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避雷针与自然通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5m,与强迫通风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m;与放空管口的距离不应少于5m。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出管口1m以上。
  7.2.29 制氢站(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电线应穿密封金属套管,并经气密试验检查合格。仪表等低压设备应有可靠绝缘,电话电铃应安装在室外。
  7.2.30 氢气设备生产系统各部位,必须使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
  7.2.31 制氢设备要动火检修,或进行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尽可能将需要修理的部件移到厂房外安全地点进行。如必须在现场动火作业,应按各单位“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
  7.3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7.3.1 变压器容量在120MVA及以上时,宜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缺水地区的变电所及一般变电所宜用固定的1211、二氧化碳或排油充氮灭火装置。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主变压器和厂用高压变压器均应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
  水喷雾灭火装置应定期进行试验,使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7.3.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如无防火墙,则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 5m
  63kV 6m
  110kV 8m
  220~500kV 10m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7.3.3 若防火距离不能满足7.3.2条的规定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
  (1)防火隔墙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油枕顶端0.3m,宽度大于储油坑两侧各0.6m。防火隔墙高度与宽度,应考虑变压器火灾时对周围建筑物损坏的影响。
  (2)防火隔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缘之间必须有不少于1m的散热空间。
  (3)防火隔墙应达到国家一级耐火等级。
  7.3.4 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及排油设施;室内单台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在距散热器或外壳1m周围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20%设备油量确定。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坑底应设有排油管,将事故油排入事故储油坑内。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100mm,事故时应能迅速将油排出。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储油坑内应设有净距不大于40mm的栅格,栅格上部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径应为50~80mm。
  当设置总事故油坑时,其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充油电气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总事故油坑的容积还应考虑水喷雾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储油坑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7.3.5 变压器防爆筒的出口端应向下,并防止产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
  7.3.6 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宜设置事故排烟或消烟设施。火灾时,送风系统应停用。室内(或洞内)变压器的顶部,不宜敷设电缆。
  7.3.7 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0.5mm。
  7.3.8 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则不应用水灭火。
  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时,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
  7.3.9 互感器如发生故障停用时,应先停电后切除故障互感器,不宜直接去拉开故障互感器。
  7.4 电 缆
  7.4.1 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有:封、堵、涂、隔、包、水喷雾和其他。
  7.4.2 涂料、堵料必需经国家技术鉴定合格,并由公安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其产品应是适用于电缆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并符合规范规定的耐火时间。在涂刷时要注意稀释液的防火。
  7.4.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7.4.4 如需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新敷设电缆,必须及时地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7.4.5 电缆廊道内宜每隔60m划分防火隔段。
  7.4.6 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设电缆时,电缆与蒸汽管净距不应少于1m(电力电缆)和0.5m(控制电缆),与油管道的净距应尽可能增大。
  7.4.7 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7.4.8 汽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口,不得正对着电缆,否则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采用罩盖、封闭式槽盒)。
  7.4.9 在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熔化绝缘剂工作应在外面进行。
  7.4.10 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7.4.11 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的场所的电缆头着火时,应戴上氧气呼吸保护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7.4.12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7.4.13 防止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电缆分布不均甚至堆积乱放。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7.4.14 火力发电厂汽机,锅炉房、输煤系统宜使用铠甲电缆或阻燃电缆,不适用普通塑料电缆。
  新建或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12666.5— 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对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线路等,应采用满足GB12666.6— 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耐火强度试验条件的耐火型电缆。
  7.5 酸性蓄电池室
  7.5.1 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用红漆书写“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的标语。
  7.5.2 蓄电池室可装设整个管路焊接的暖气装置,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7.5.3 蓄电池应装置在单独的室内,开启式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防酸隔爆型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7.5.4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含10m)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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