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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1994修订)

  6.3.19 粉尘浓度较大、积粉较多的场所发生着火,宜采用雾状水灭火。
  6.4 锅炉设备
  6.4.1 锅炉房内的油管、煤粉管等应防止泄漏,要勤加检查,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6.4.2 人孔门、看火门、防瀑门周围不应有其它可燃物品。
  6.4.3 防止燃油锅炉尾部再燃烧的根本方法,是改进燃烧工况。要注意低负荷时使燃油在炉内完全燃烧,要严格监视排烟温度,并定期吹灰,加强预热器定期冲洗。
  6.4.4 停炉后,应严格监视尾部烟道各点的温度,发现异常,迅速分析,判断其原因。如果温度仍急剧上升,则立即采取灭火措施。
  6.4.5 燃油锅炉尾部应加装灭火装置。
  6.4.6 运行中的锅炉发现尾部再燃烧时,应立即停炉,停用送风机、吸风机。严密关闭烟道挡板、人孔门、看火门及热风再循环门等,防止新鲜空气和烟气漏入炉内。打开灭火装置的进汽(水)阀,送入蒸汽(水)进行灭火。
  6.4.7 燃油金属软管着火时,应切断油源,用泡沫或黄沙进行扑救。
  6.4.8 燃气锅炉停炉检修,必须将总进气阀门关闭严密,阀门出口侧加装金属堵板,阀门应加锁。需要动火时,应分别在炉膛、烟道(包括再循环烟道)通风,用测爆仪实测炉内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否则不得动火。
  6.4.9 凡经检修后(包括新建管路投用前)的燃气管路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才可投入运行。
  6.4.10 经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否则应重新进行试验。
  6.4.11 已试验合格而超过三个月没有投用的燃气管路投用前应重新试验。
  6.4.12 燃(煤)气管路在氮气置换后再进行燃(煤)气置换,且经一定时间的燃(煤)气放散,然后作爆发试验,在爆发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13 如燃(煤)气爆发试验改用含氧量测试时,则含氧量应先后连续测试三次,均不大于0 .8%即为合格。
  6.4.14 当燃气锅炉停炉后,应及时关闭燃(煤)气快关阀,且根据停炉时间长短,确定管路的吹扫范围。
  6.4.15 联系能源供应中心后,开启燃(煤)气母管充氮气门进行管路吹扫,注意保持燃(煤)气母管压力不大于9.8kPa。
  6.4.16 经燃气锅炉四角排空管取样门进行取样分析,当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时,吹扫结束。
  6.4.17 燃气锅炉管道动火措施。
  (1)将动火管道与系统隔离,关闭所有阀门并上锁。
  (2)将动火管道拆开通大气,法兰侧加堵板。
  (3)用氮气吹扫干净,经测爆仪检侧合格。
  6.4.18 燃(煤)气爆炸的扑救
  燃(煤)所管道爆破损坏,应立即停用燃烧器,关闭燃(煤)气快关阀,开启相应的氮气吹扫门进行灭火和吹灰。
  6.4.19 燃(煤)气着火的扑救。
  如火势不大,可用黄泥、石棉布、湿衣服等进行扑救。如火势太大须关闭燃(煤)气快关阀或母管水封时,应及时先停用燃(煤)气燃烧器,防止发生回火。禁止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烧红的燃(煤)气管路。
  6.4.20 静电除尘器。
  (1)如锅炉燃烧不完全,灰粒带有炭墨粒子,则当静电除尘器短路产生电弧时就会引燃着火。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2)进出烟道应装有温度探测器,当温度异常时,应能向控制室报警。
  (3) 变压器一整流器组应选用高燃点绝缘液或用干式。如果用矿物油绝缘,则应有消火栓或水塔装置,每组变压器一整流器应至少有一条水龙带可进行扑救。
  6.5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6.5.1 汽轮机油系统必须杜绝渗漏油现象,发现渗漏油应及时秘理。
  6.5.2 汽轮机油系统应减少阀门接头等附件,承压等级应按试验等级高一级选用。管子壁厚不小于1.5mm。
  6.5.3 汽轮机油系统管道的法兰垫,禁止使用橡胶垫、塑料垫或其它不耐油、不耐高温的垫料。
  6.5.4 油管道应防止振动,其支架必须牢固可靠,支管根部应加强,并能适应热膨胀的要求。
  6.5.5 油管道法兰应内外烧焊。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兰应采用止口法兰。在热体附近的法兰外应装设金属罩壳。
  6.5.6 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保温应坚固完整,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罩。如有油渗入保温层应及时更换。
  6.5.7 油管道安装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温层外表距离一般不应少于150mm。
  6.5.8 对纵横交叉和穿越楼板、花铁板的油管道及油表计管应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
  6.5.9 严禁用拆卸油表接头的方法,泄放油系统内的空气。
  6.5.10 主油箱应设置事故排油装置,事故排油管径设计,应在排油时能保证汽轮机转子在惰走时的润滑用油。
  6.5.11 事故油箱应设在主厂房外,事故油箱应密封,容积可按最大机组与其相邻机组中较大的一台机组主油箱容积的和计算。
  6.5.12 事故排油阀门应用钢质阀门,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5m,操作手轮的位置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准上锁,平时加铅封,并有明显的标志。
  6.5.13 凝汽器冷却管材料如用钛合金时,在汽轮机开缸检修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6.5.14 汽轮机油系统刚开始发生小火时,应设法切断油源,立即进行扑救。
  6.5.15 油系统发生大火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扑救。
  (1)立即破坏真空,按事故处理规定,紧急停机,特别注意拉掉手动消防脱扣器,解除高压电动油泵自动投入开关,切断高压电源,开启事故排油门。
  (2)当发生喷油起火时,要迅速堵住喷油处,改变油方向,使油流不向高温热体喷射,并即用“1211”、干粉灭火器灭火。
  (3)使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进行扑救。但是尽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喷射高温热体。
  (4)防止大火蔓延扩大到邻近机组,应组织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将大火封住,控制火势,使大火无法蔓延。
  6.5.16 燃气轮机在辅机室、轮机室两室的罩壳侧壁底下应装有通风机,当燃气轮机正常运行时,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内不易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
  6.5.17 燃气轮机在辅机室内高温部件附近空间应装设防爆可燃气体报警器。
  6.5.18 燃气轮机的二氧化碳灭火装置由轮机灭火系统和发电灭火系统两部分组成,分别供轮机间(包括齿轮箱间)和发电机间使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持备用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能立即投入使用。
  6.5.19 燃气轮机发生着火时,应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扑救。未断电时,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和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现场。
  6.5.20 柴油机的油箱,应装设紧急切断油源的速闭阀及回油快关阀。油箱不应装设在柴油机上方。
  6.5.21 柴油机的排气管室内部分应用隔热材料牢固包扎。
  6.5.22 柴油机曲轴箱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装设铜丝网阻火器。
  6.5.23 柴油机房应装设固定的通风排气装置。
  6.5.24 运行中的柴油机发现轴承发热,应认真检查油温、油压,查明原因,禁止匆忙停车或打开倒门。
  6.5.25 二冲程柴油机扫气箱内应装设固定的二氧化碳、“1211”或蒸汽灭火设备,扫气箱防爆门应经常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5.26 燃油、润滑油喷溅到排气管或其它高温物体上起火时,首先应断绝油源,用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也可用石棉毯覆盖灭火。
  6.5.27 柴油机扫气箱着火时应立即停机,开启扫气箱内设置的固定灭火装置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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