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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1994修订)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0.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是否安全;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职责:
  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①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④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⑤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
  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目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4.0.1 一般消防措施。
  4.0.1.1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4.0.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0.1.3 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0.1.4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
  4.0.1.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4.0.1.6 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按国家、部颁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4.0.1.7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
  4.0.1.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4.0.1.9 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4.0.1.10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4.0.1.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4.0.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4.0.1.13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4.0.1.14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4.0.1.15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扫。
  4.0.1.16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4.0.2 一般灭火规则。
  4.0.2.1 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灭火。
  火灾报警要点:
  (1) 火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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