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推选、推举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中评协[201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批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将于9月上旬在北京举行。这次大会将总结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规划和部署资产评估行业的未来发展,推进行业自律体制建设,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共谋行业发展大计。
为了做好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推选、推举工作,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经第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根据《两个办法》,认真做好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推选、推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协会要高度重视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推选、推举工作,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以及分配的名额进行推选、推举,并认真进行资格初审工作,推选、推举出符合条件的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二、各协会须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完成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推选、推举工作,同时向我会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关于推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报告;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览表;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简历。
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请将代表一览表和代表简历的电子版发至我会联系人电子信箱。电子版内容应当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
三、所需空白表格电子版请从我会网站(www.cas.org.cn)下载,其中代表一览表必须使用我会提供的电子表格。
四、在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推选、推举以及表格录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赵金娥郝晋宏
联系电话:(010)88191806、88191861
电子邮箱:haojinhong@cas.org.cn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3.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的说明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览表(表格)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简历(表格)及填表说明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为了保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360人,其中执业会员代表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50%。
三、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推选和推举的代表、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推选代表的名额,按照截止2010年6月30日执业会员的数量,每160名执业会员分配1个代表名额;执业会员数量不足160名的地方,分配1个代表名额。推举代表的名额根据各地推选执业会员代表的数量进行分配,推选5名以上(含5名)执业会员代表的地方,分配2个推举代表名额;推选2-4名执业会员代表的地方,分配1个推举代表名额。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在推选和推举代表时,应从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的整体情况出发,结合不同机构的规模和管理体制等因素,充分考虑代表的广泛性。
六、财政部根据管理需要推荐代表若干名。
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推荐代表若干名,包括:有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有关职业团体、企业界和其他方面的代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秘书长为当然代表,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推荐,不占用地方协会代表名额。
八、代表应当是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意愿和诉求,关心并支持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业内外人士。其中:
1.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应当是从事资产评估管理和相关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2.高校、科研院所的代表应当是从事资产评估和相关理论研究并在业内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
3.职业团体的代表应当是该团体的负责人;
4.企业界的代表应当是从事评估相关工作的企业负责人;
5.执业会员代表应当具有5年以上资产评估执业经历,热爱并忠诚于资产评估事业,熟悉评估行业职业特点,有公认的执业能力,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
九、大会筹备办对代表名单进行预审。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附件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