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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快递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四)鼓励快递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快递企业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依托资本市场提升兼并重组效率,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五)鼓励不同所有制快递企业的兼并重组。支持国有快递企业间的兼并重组,集约配置快递服务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发挥国有企业的骨干作用。鼓励国有快递企业兼并重组民营快递企业。鼓励民营快递企业通过参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快递企业的改制重组。

  (六)鼓励优势快递企业跨国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加强联合,兼并重组周边、新兴市场、欧美等国家的快递企业,建立境外分支机构,延伸服务网络,稳步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

  四、加强对快递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和规范

  (一)指导企业有效实施兼并重组。要指导企业把握快递产业特点与规律,认清网络运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做到理性进入、长远谋划、稳健经营,避免短期逐利行为。要鼓励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切实增加财力、物力、人力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加强业务整合和文化融合,强化品牌建设,提升竞争实力。

  (二)规范快递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督促快递企业严格遵守兼并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等问题,确保业务管控到位和有序运行。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

  (三)依法开展兼并重组备案和相关快递经营许可工作。建立并实施快递企业兼并重组备案制度。企业兼并重组后,需要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地域等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责成其及时办理许可证申请或变更手续。兼并重组涉及外资的,依法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和规范。

  (四)加强对兼并重组后企业快递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快递服务诚信管理,完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及时测评快递企业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有效引导社会消费,促进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对有超范围经营、违反寄递安全规定、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等行为的快递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加强对快递企业兼并重组的服务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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