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任玉奇等30名代表(第75号议案)提出,为节约用地拓展城市空间、加强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规划管理、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等,需要修改
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中所提问题,既有法律规定与技术标准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落实不够的问题。目前,该部已发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配套法规,目前正在起草《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分办法》等,一些地方也制定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住建部将继续加快配套法规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待进一步积累经验后再考虑修改
城乡规划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48.黄志明等31名代表(第77号议案)提出,
社会保险法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修改第
十条、第
十四条、第
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需要有一系列法规、规章的配合,该部目前已出台11项配套法规政策解决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支付能力差异问题。议案提出的修改
社会保险法条文的意见涉及社保基金存入国有银行的问题,已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做了规定。关于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以不同缴费标准缴费参保问题,《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将参保人员缴费多少与养老金待遇水平挂钩。该部将在今后制定和修改相应配套法规政策时,继续完善相关规定,以进一步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
49.薛少仙等32名代表(第87号议案)提出,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文明,建议制定城市管理法,对城市空间界定、提高市民素质等进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目前我国城市管理方面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由于制定时间早,加之情况变化,有些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制定城市管理法、把城市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十分必要。由于城市管理涉及内容较广,该部将在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的同时,结合议案的意见,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城市管理法立法评估论证工作,适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50.薛少仙等31名代表(第88号议案)提出,我国外汇管理存在法律位阶较低、体系框架不完善等不足,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建议制订统一、规范的外汇法,规定外汇管理基本目标、原则、管理模式和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职责等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议案提出的制定外汇法,完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意见十分重要,过去有关部门已组织拟订外汇法草案,因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下外汇可兑换尚未实现而暂时搁置,拟在国家推进资本项目外汇可兑换进程中考虑外汇管理法的制订。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外汇局的意见。
51.苏文金等30名代表(第93号议案)建议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法,将厦门、珠海、杭州等地开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到全国立法层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后提出,总体赞同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强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及建议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立法的意见。由该委牵头编制的《重点领域改革规划(2011— 2015年)》的草案对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征地制度改革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作了具体部署。但这只是从改革的角度进行的安排,对于这方面的立法因涉及内容较广,且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尚需进一步研究,待形成思路再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52.章联生等31名代表(第95号议案)提出,
个人独资企业法在合法投资人的界定、对委托及聘用管理人的义务与权利的平衡、对债务清偿请求的有效年限,委托或聘用管理者的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建议进行修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
个人独资企业法从法律层面确认了我国自然人通过设立非法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了广大投资者投资的创业热情,对促进这类市场主体投资、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有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迫切需要修改。该局拟在总结个人独资企业发展与法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建议在启动
个人独资企业法修订时认真研究采纳议案的意见。
53.周先旺等30名代表(第109号议案)提出,随着形势发展变化,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
外资企业法的一些内容落后于现行
公司法,建议将上述三法中有关公司组织的内容融入
公司法,将三法及其配套法规中有关投资准入、促进和管理等内容重新整合为新的外商投资法。商务部认为,适时调整三法势在必行,其调整方向和方式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步骤稳步推进,目前该部拟启动修订三法的前期调研工作,拟根据调研情况适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为保持外资政策的稳定,调整上述三法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建议抓紧前期研究工作,适时提出具体建议。
54.南存辉等30名代表(第132号议案)提出,供电专营制度使采用可再生能源分步式发电企业难以通过直接售电给终端用户获得较高电价,限制这种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与普及,建议修改
电力法相关条文。能源局认为,供电专营制度已不适应电力体制改革要求,使分布式发电就地售电面临法律障碍,尽快修改
电力法十分必要。能源局将积极推动
电力法修订工作,理顺分布式发电上网和就地售电机制,同时研究出台促进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试点,开放低压等级电网,不断完善分布式发电发展的政策环境。财经委员会同意能源局意见,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完善分布式发电发展的政策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尽快推动
电力法修改工作。
55.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137号议案)提出,由于公共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公共服务的发展目标不明确,缺乏统一规划,工作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公共服务整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建议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急需完善有效的制度安排,议案所提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但目前进行立法的条件不够成熟。该委正牵头组织编制“十二五”时期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拟在此工作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建议,在规划出台实施的基础上考虑相关立法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意见。
56.左延安等30名代表、袁敬华等31名代表(第195号、第471号议案)提出,我国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利法都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但由于立法比较分散且权属性质不明确,保护力度不足,建议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分必要。该局1995年制定的《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类型。正在修改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有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该局将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出台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问题,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等工作中,重视和研究采纳议案意见,切实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