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刘平建等30名代表(第382号议案)建议修改
公司法及相应程序,规定法院指定监管人制度,确定公司解散条件,明确恶意股东归责原则,规定对股权收购价格争议的判决办法。袁敬华等31名代表(第470号议案)提出,
公司法第
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实体错误经法院纠正后,因程序障碍仍不能实现撤销变更登记的问题。建议对该规定进行修改,使法院对公司变更登记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的决定在一定程序及时限内直接生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公司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议案所提问题对于完善
公司法有重要意义。由于
公司法修改时间不长,全面修改
公司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积累经验。对于议案提出的对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修改建议应通过细化相关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先通过完善公司登记等相关规定,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9.袁敬华等31名代表(第472号议案)提出,建议制定非全日制用工法,解决季节性用工、乡镇私企用工、临时性辅助性用工以及家庭雇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为了保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等特点,
劳动合同法设专章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特别规定。议案提出的保姆等家庭雇工法律调整问题,该部正对实践情况进行调研总结,拟通过研究起草《家政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等规章加以规范,待实施取得经验再考虑专门立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40.张淑琴等30名代表、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476、第554号议案)提出,现行强制搬迁程序和补偿方式存在诸多欠缺,建议制定不动产征收法、不动产征收交易法,规范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与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目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适用
土地管理法。前者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也正在修订。建议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结合
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和条例实施情况,统筹考虑制定不动产征收法,以全面规范议案所提其他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
41.杜波等34名代表(第480号议案)提出,目前各地政府普遍采用BOT、BT、ABS等各种项目融资方式作为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措施,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存在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间责权不清,融资渠道单一,项目法人资信标准不统一,融资方式选择不当,项目监管效率低下、地方政府回购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议制定项目融资法,降低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完善项目融资制度,规范项目融资活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为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及各部门、地方政府出台了部分文件,如《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等内容。近几年为进一步解决项目融资问题,该委目前正在进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工作,下一步将根据议案建议,对项目融资问题作进一步调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建议根据议案要求,结合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进一步开展项目融资调研工作,提出相关对策。
42.赵家军等31名代表(第482号议案)提出,目前物业管理纠纷多发,且涉及主体较多,现行物业管理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建议制定专门的物业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2007年颁布的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作出了较多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也增加了不少内容,议案关于物业欠费纠纷、业主共有权益纠纷等问题在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规定。该部拟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出把《
物业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建议。财经委员会建议加强对
物权法与《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总结,通过不断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等措施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二)对36件议案提出的31个立法项目,建议继续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同时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3.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4号议案)建议制定航空法,实行空域分类管理,建立安全管控体制与航空服务保障体系等。杨国海等38名代表(第421号议案)认为,低空通用航空发展迅猛,违法违规飞行增多,危及军民航飞行安全,存在利用低空航空器肇事的现象,建议制定航空法,完善低空通用航空管理制度。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航空法制定对经济社会和民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
民用航空法出台前,已着手研究拟定航空法,因各方意见不一致,改为出台民航法。目前,国家空管委(总参)已经起草出航空法(征求意见稿),但有关部门对立法主体、空域管理体制等认识尚不统一,仍在协调修改中。该局将继续推动国家空域管理体制改革,为航空法立法和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积极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民航局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航空法调研论证,争取早日统一意见,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低空通用航空器的管理工作。
44.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5号议案)建议制定航运法。交通运输部提出,2009年该部重新启动航运法草案起草工作。已确定对该法与航运基本制度相关的14个专题进行研究,拟在研究基础上,争取形成航运法送审稿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意见,建议在研究拟订草案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意见。
45.杨子强等30名代表、高小琼等33名代表(第53号、第114号议案)提出,目前在我国金融行业存在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充分、代客理财业务运行不规范、内幕交易和欺诈事件频发、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大和客户隐私泄露严重等问题,建议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的基本要求。2009年以来,人民银行对金融消费领域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部分分支机构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试点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目前制定一部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困难较大。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由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议案提出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46.张兆安等30名代表(第58号议案)提出,《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规已滞后于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发展的实践,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也仅限于局部范围,建议制定城镇集体企业法。陈秀兰等32名代表(第409号议案)建议制定专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随着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陆续出台和修订完善,我国针对不同投资方式与责任形式对企业进行立法已初步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别按
合伙企业法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是否还需要按所有制进行分类立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城镇集体企业法作为按所有制划分企业的立法,有待上述立法思路确定后方能进行,目前对此需作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该局在研究议案所提意见的同时,先按现有法律出台办法,研究解决当前城镇与乡村集体企业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