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孙桂华等30名代表(第215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国债法,明确规定国债发行种类、发行量、用途的听证制度,积极推动发行“农村基础教育长期国债”和“农村基础建设长期国债”。财政部认为,目前国债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牵头组织研究具体立法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20.阎寿根等30名代表、仇小乐等30名代表(第300号、第441号议案)提出,特种设备存在危险性和危害性,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目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法制基础总体薄弱,一些事故隐患未得到整治,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尚未全面形成,建议加快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年度审议计划。财经委员会认为,加强特种设备管理、预防和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迫切需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组织拟出草案,正在继续修改协调,草案分别对调整范围、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建议将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审议计划,早日提请审议。

  21.黄嘉祥等38名代表、郑功成等38名代表(第424号、第455号议案)提出,军人保险法制建设滞后,法规效力和层次偏低,没有妥善解决军人在执行各项军事任务中遇到的伤亡等职业风险损失、退役职业转换过程中养老医疗等社会风险损失、军人职业特殊性带来的配偶随军失业等问题,建议尽快完成起草工作并提交审议出台军人保险法。财经委员会认为,军人因职务活动而构成的风险或损失应由国家统一承担或给予补偿。对军人在职期间配偶就业、退役后的养老医疗保险衔接等问题进行立法是必要的,军队有关部门已组织拟订出军人保险法草案,建议将军人保险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年度审议计划。

  四、对76件议案提出的52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或对立法开展深入调研论证

  (一)对40件议案提出的21个立法项目,建议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

  22.徐景龙等31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刘卫星等30名代表、金志国等30名代表(第12号、第138号、第559号、第478号议案)提出,目前社会信用观念依然薄弱,逃废债行为屡有发生,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罚机制不健全,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准入也缺乏规范。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信用法、征信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积极探索征信市场管理、改善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快相关立法,由于信用立法包涵的内容极广,宜先出台征信方面的立法。该行已组织拟出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09年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继续研究修改。财经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尽早出台上述条例,并采取切实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3.杨子强等30名代表(第51号议案)提出,目前相当部分民间借贷行为不规范,不仅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金融调控的效果,建议尽快出台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周建元等30名代表(第436号议案)提出,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推开。从试点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维持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和公安局等五个部门并行监管,既不利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建议以立法形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民间借贷行为迫切需要有效引导和规范。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组织开展新型金融组织试点,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设定,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审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下一步,将充分考虑代表的立法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贷款通则》修订工作,拟通过通则修改,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制度环境,解决议案所提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行意见,建议抓紧研究修改,尽快出台修订后的贷款通则等法规,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24.杨子强等30名代表(第52号议案)提出,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但实践中非金融支付机构主体法律地位不清,支付清算行为缺乏充分法律依据,客户资金安全保障不力,信用卡套现、洗钱等行为游离在法律监管之外。建议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法,重点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网上洗钱等问题,保证资金交易安全。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的条件、在支付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沉淀资金的管理以及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基本覆盖了议案所提的主要问题。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上述办法进行完善并制定配套措施,同时,拟对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法问题作进一步研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行的意见。

  25.黄志明等31名代表、杨晓嘉等33名代表、秦希燕等31名代表(第76号、第378号、第381号议案)提出,我国的资本市场已从新兴、转轨中逐步走向成熟,近几年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业务的开展,对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市场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议根据市场变化及时修订证券法,增设红利与亏损条款、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拓展证券范围、调整证券衍生品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的立法授权、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该会正筹备证券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拟将该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纳入评估范围,将按照议案提出的建议,在评估基础上为法律修改提供建议。议案所提增设红利与亏损条款等问题,拟在借鉴境外优先股制度设计基础上,通过研究制定或修改有关法规的办法来解决。财经委员会同意证监会的意见。

  26.刘道崎等30名代表(第94号议案)提出,市政公用设施至今缺乏一部综合性法律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市政事业中也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等问题,管理体制也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建议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我国已制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市政管理法规,排水和污水管理、公共交通等行业立法也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该部将在上述条例出台后,总结实践经验,适时提出市政公用事业法的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建部的意见,建议在相关条例的制订中认真吸收议案意见。

  27.谢东钢等31名代表(第107号议案)提出,制定西部开发促进法的条件比较成熟,建议制定综合性的西部大开发促进法,并提出了草案建议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原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于2006年组织拟出西部开发促进法建议稿上报国务院。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我国需要对不同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制度建设予以统筹考虑,目前该委正抓紧研究起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条例》,拟继续加强研究沟通,把中央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较好地反映在条例中,并积极推动其早日出台。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28.周晓光等30名代表、王纪年等36名代表、沙振权等30名代表、邱玫等33名代表、莫照兰等30名代表(第129号、第170号、第231号议案、第232号、第473号议案)提出,信息技术作为当代发展最快、最具潜力的新生产力,已经成为关系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战略技术,整个社会对信息网络系统已经形成强烈依赖。目前,我国互联网安全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信息安全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黑客袭击、网络病毒、网络欺诈、网络盗窃、网络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危害网络运行与公共财产安全,建议制定互联网法、互联网产业发展促进法、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信息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由于信息安全涉及面极广,目前出台综合性法律尚需进一步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研究起草出信息安全条例讨论稿,议案反映的大部分内容已在讨论稿中得到体现,下一步该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修改完善工作。议案反映的互联网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等问题,现行制度已有不同程度的规范。公安部建议抓紧制订《信息安全条例》等专项法规,有针对性地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然后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积极稳妥地探索综合性立法方案。国务院新闻办建议尽快出台电信法、信息安全法,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并推动互联网管理基础性立法研究工作。财经委同意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和国务院新闻办的意见,建议抓紧出台电信法、《信息安全条例》及相关规章,有针对性地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同时开展立法调研,为制定相关专门法律创造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