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12件
9.徐景龙等31名代表,褚君浩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闫傲霜等34名代表,张晓燕等32名代表,许金和等32名代表,柏广新等33名代表,杨军等31名代表,王法亮等30名代表,杨伟程等32名代表,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7号、第60号、第140号、第246号、第274号、第356号、第371号、第475号、第481号、第483号、第557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房价上涨较快,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制定住房保障法、基本住房保障法、公民公寓法,规范政府住房保障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住房保障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该部已组织有关部门拟出法律草案,内容包括住房保障标准、保障方式、保障房建设和管理以及农村住房保障等内容,目前正在就草案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修改完善,争取尽早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建议起草单位抓紧草案修改协调工作,并在此过程中认真吸收代表所提建议。
10.廖仁斌等30名代表(第227号议案)提出,近年来电信立法工作进展缓慢,草案对电信市场竞争监管、三网融合、用户信息的保护、电信普遍服务、电信设施建设及保护等内容虽有所涉及,但仍显不足,建议修改完善,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审议。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电信法草案对议案所提问题虽已有涉及,确也存在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等问题,拟在下一步配合有关部门修改草案时,充分吸收议案建议,尽快完善草案。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信部意见。
三、对25件议案提出的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调研或起草工作的11个立法项目,建议抓紧工作,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审议计划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14件
11.徐景龙等30名代表、章联生等30名代表(第11号、第96号议案)提出,
煤炭法实施以来,我国煤炭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该法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建议尽快修改。国家能源局提出,2005年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九部门成立修订起草小组,修改形成
煤炭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议案所提意见已在修订稿中作出规定。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结合议案所提意见,抓紧修改协调草案,待草案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6号议案)建议修改
产品质量法,确立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并对有关条款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为,现行
产品质量法的部分内容确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迫切需要修改,赞成议案提出的对产品缺陷定义进行修改、延长诉讼时效、进一步明确产品缺陷举证责任等意见,拟在下一步组织对
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时吸收议案意见。财经委员会认为,当前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确实需要修订
产品质量法。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抓紧开展法律修订的研究准备,及时启动具体的修订工作,并争取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3.陈舒等35名代表、左延安等30名代表、吕忠梅等34名代表(第89号、第196号、第442号议案)提出,近年来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出现,迫切需要修改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严格规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必要进行修改。该局自2003年开始进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2008年12月将修订稿报送国务院,议案所提内容在修订稿中均有体现。财经委员会认为,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根据议案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认真做好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协调工作,尽早提请审议。
14.章联生等30名代表(第98号议案)提出,现行
会计法存在缺乏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界定等问题,影响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建议修改
会计法,并对部分条款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财政部认为,议案所提意见具有很好的指导价值,建议将
会计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部将根据规划抓紧进行修改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意见。
15.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135号议案)提出,
劳动法第
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时间太短,对员工和企业带来许多不利,建议修改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左延安等30名代表、于文等30名代表、刘玲等30名代表、朱国萍等33名代表(第190号、第267号、第396号、第420号议案)建议修改
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增加劳动合同概念和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加强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实践中员工频繁跳槽,既有个别劳动者诚信履约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该部将根据检查报告的要求,及时启动对
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
16.左延安等30名代表、许世辉等30名代表(第194号、第355号议案)提出,商标申请中存在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异议、囤积商标等问题,对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规定也不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修改
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
商标法修改已有多年,随着经济发展,商标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迫切需要修改
商标法。该局已组织拟订出
商标法修订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送审稿对议案所提恶意申请、恶意异议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自行注册商标规范等问题也有所考虑。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加快
商标法修订协调等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11件
17.周平等30名代表、王龙芳等31名代表、窦希萍等30名代表、杨光成等30名代表(第56号、第185号、第186号、第457号议案)提出,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对水运的需求及要求越来越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环境越来越复杂,航道立法欠缺带来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建议制定航道法。交通运输部认为,尽快出台航道法非常必要,该法作为“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度立法计划。财经委员会认为,水运在我国货物运输中承担的比重最大,航道建设和维护所涉及的部门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进行航道法的立法评估工作,建议加快工作进程,尽快将其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抓紧研究起草出台。
18.阎寿根等32名代表、赵刚等30名代表(第141号议案、第423号议案)提出,目前军民融合发展工作存在部分地区和部门有关人员国防意识和观念不强、国家投资不足,社会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兼顾国防需求不够、军地沟通渠道和通报方式没有制度化等问题,建议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制定军民融合促进法。财经委员会提出,近几年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单位就军民融合立法问题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课题论证,并积极考虑适时提出纳入相关立法规划的建议,议案所提内容拟在立法中认真研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