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要求
中央财政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补助,是中央关心离休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中央企业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真实、完整、按期报送申请材料。有关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督促所属中央企业认真、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申请材料,并切实履行审核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对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处罚。
本通知自2009年起施行。
附件:1.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
附件1: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编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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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基本情况 │2008年参加所在地 │2008年未参加统筹 │申请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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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 所在省 │ 企业亏损总额 │ │医药费单独统筹情况 │单位报销医药费情况│助金额 │
│企业名称│ │ (自治区、 │ │ 2008年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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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次 │ │2007年 │2008年 │离休干部人数 │参加统│缴纳统│企业报│未参加 │ 企业报│2009年 │
│ │ │ 直辖市) │ │ │ │筹人数│筹资金│销金额│统筹人数│ 销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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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 (4) │ (5) │ (6)=(7)+(9) │ (7) │ (8) │ (9) │ (10)│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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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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