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基建矿井副井发生坠罐事故,造成13人死亡。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境内,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06年10月,经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批复,建设年产120万吨矿石的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2008年1月,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批复;2010年3月,该公司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补办了年产120万吨矿石的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核准手续。
石门铁矿有限公司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由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承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浙江省建设厅核发的相关资质和浙江省安全监管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此次事故遇难人员均为该公司的施工人员。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据初步了解,该矿副井罐笼在运送人员下井过程中因钢丝绳断裂,导致罐笼坠落至270米深的副井井底,造成罐笼(核载21人)内乘坐的13人全部死亡。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这起事故暴露出该矿及施工承包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管理混乱,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执行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细致、不彻底,尤其是对提升人员的设备管理维护不得力等问题。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一)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制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