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出,包括农业技术示范与推广、技术服务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四)良种补贴,农民购置畜禽补贴,以及示范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各省按项目财政资金的3.5%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由省财政部门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统一提取,市(地)、县不得重复提取,省以下各级分配比例由各省自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应及时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负责项目招标采购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报送国家项目办和世界银行审批,并严格按照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和国内有关采购方面的规定,组织项目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办应加强采购物资的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物资的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省级项目办负责组织本省的国际、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国家项目办负责办理进口货物涉及的国内审批手续。
第六章 监测评价与统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项目办应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价和统计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并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项目办应按《项目协定》、《项目评估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的要求,制定监测评价方案,对项目实施进度、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各项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审查、汇总,并按时报送监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项目办应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第七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国家项目办与世界银行每年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地方各级项目办除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外,还应对项目进行经常性检查,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