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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本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上级项目办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具体情况,逐级编制、汇总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应包括资金筹措和使用、招标采购、科研、培训考察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由国家项目办审批后,及时下达执行。
  第九条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地方项目办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筹措、资金拨付、有偿资金借出和回收、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会计核算以及提款报账等工作。世行贷款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世行贷款由财政部统借统还,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世行贷款(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0.5;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70%。
  第十三条 世行贷款(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无偿比例为20:80。有偿资金部分由省财政部门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借款自合同生效起第五年开始还款,每年偿还50%,第六年还清,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必须按《贷款协定》、《项目协定》、《项目评估报告》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投向农户的财政无偿资金不得少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该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用于农民的种植、养殖业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建设支出,包括建成后资产归属于农民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温室大棚、种苗繁育设施、简易加工设备、圈舍、饲料生产设施、防疫检疫设施、质量检测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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