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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5]70号)


安徽、湖南、黑龙江、陕西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了加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目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世界银行的《项目评估报告》,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鼓励创新和完善农业高新技术推广体系和转化机制,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湖南、黑龙江、陕西四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作为项目的管理机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工作。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项目办)设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各级项目办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项目办在同级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一级项目办的业务指导。各级项目办要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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