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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发布《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8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
  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
  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
  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
  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考办将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应考人员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试卷由全国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科目在中文试题一百分的基础上,各增设十分的英文选答题,试题形式为主观题,考查专业知识。分值计入该科目总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仍为六十分。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8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4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含获得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人员),可持科目合格凭证及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向考试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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