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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二)地方财政配套。地方政府应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培训基地项目实施工作。

  七、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基地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3-5个专业(职业),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500人。

  (三)提炼培训基地建设工作经验。通过实施培训基地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八、考核评估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培训基地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培训基地项目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加强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财政部,定期对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培训基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考核评估具体办法由两部另行制定。对未按照规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基地称号,追回项目建设资金。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沟通情况,推广经验。

  九、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的电子文稿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hrss.gov.cn)予以公布, 相关表格可从网站下载。

  (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田丰

  电  话:010-84208452  传  真:010-84207452

  联 系 人: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李群

  电  话:010-68553812  传  真:010-68553852

  附件:1、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控制数

  2、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3、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控制数

序 号

地 区

申报控制数

1

北 京

6

2

天 津

5

3

河 北

6

4

山 西

5

5

内蒙古

5

6

辽 宁

6

7

吉 林

5

8

黑龙江

7

9

上 海

3

10

江 苏

7

11

浙 江

6

12

安 徽

6

13

福 建

6

14

江 西

6

15

山 东

7

16

河 南

7

17

湖 北

6

18

湖 南

6

19

广 东

8

20

广 西

6

21

海 南

3

22

重 庆

6

23

四 川

6

24

贵 州

5

25

云 南

5

26

西 藏

1

27

陕 西

6

28

甘 肃

5

29

青 海

4

30

宁 夏

3

31

新 疆

5

32

新疆兵团

2

总计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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