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财政配套。地方政府应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培训基地项目实施工作。
七、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基地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3-5个专业(职业),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500人。
(三)提炼培训基地建设工作经验。通过实施培训基地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八、考核评估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培训基地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培训基地项目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加强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财政部,定期对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培训基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考核评估具体办法由两部另行制定。对未按照规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基地称号,追回项目建设资金。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沟通情况,推广经验。
九、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的电子文稿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hrss.gov.cn)予以公布, 相关表格可从网站下载。
(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田丰
电 话:010-84208452 传 真:010-84207452
联 系 人: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李群
电 话:010-68553812 传 真:010-68553852
附件:1、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控制数
2、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3、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控制数
序 号
| 地 区
| 申报控制数
|
1
| 北 京
| 6
|
2
| 天 津
| 5
|
3
| 河 北
| 6
|
4
| 山 西
| 5
|
5
| 内蒙古
| 5
|
6
| 辽 宁
| 6
|
7
| 吉 林
| 5
|
8
| 黑龙江
| 7
|
9
| 上 海
| 3
|
10
| 江 苏
| 7
|
11
| 浙 江
| 6
|
12
| 安 徽
| 6
|
13
| 福 建
| 6
|
14
| 江 西
| 6
|
15
| 山 东
| 7
|
16
| 河 南
| 7
|
17
| 湖 北
| 6
|
18
| 湖 南
| 6
|
19
| 广 东
| 8
|
20
| 广 西
| 6
|
21
| 海 南
| 3
|
22
| 重 庆
| 6
|
23
| 四 川
| 6
|
24
| 贵 州
| 5
|
25
| 云 南
| 5
|
26
| 西 藏
| 1
|
27
| 陕 西
| 6
|
28
| 甘 肃
| 5
|
29
| 青 海
| 4
|
30
| 宁 夏
| 3
|
31
| 新 疆
| 5
|
32
| 新疆兵团
| 2
|
总计
| 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