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检查。地方协会对分所的检查应当与中注协同步进行,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中注协。
3.论证和处理阶段(8月初至10月底)
10月底前,根据中注协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结果并结合地方协会对分所的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惩戒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地方协会对本地区事务所的检查及处理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五、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各级地方协会要把做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并将其作为检验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坚持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检查力量的配备,真正把专业能力强、诚信水平高的注册会计师吸收到检查队伍中来,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在现场检查前,地方协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并要求事务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质量控制的建立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业务报告质量复核、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业务档案归档、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
3.积极做好证券资格事务所总分所联动检查工作。地方协会应当挑选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执业质量检查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检查人员,认真按照中注协确定的检查标准组织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4.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监管环境。地方协会要密切与财政、证监、审计等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通报信息、沟通情况、协调立场,避免重复监管,减轻事务所的检查负担。
5.严密监管程序,严守检查纪律。地方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检查工作手册,健全惩戒制度,特别是惩戒工作程序,注意有效运用专家论证制度和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与申诉委员会的作用,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惩戒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严格检查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独立客观公正,严守检查纪律,特别要注意廉洁自律。
6.持续跟踪,指导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对受到惩戒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地方协会要建立有效的整改跟踪机制和专业帮扶制度,切实指导和帮助事务所找准问题、整改到位,促进事务所执业水平稳步提高。
7.积极探索完善事务所综合评价并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协会,在对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准则、业务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事务所设立条件、内部治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及继续教育等方面实施综合检查和评价,推进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已开始试行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的地方协会,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发挥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的作用,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8.加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地方协会可以通过简报、检查快讯等各种形式宣传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注协汇总、整理各地检查信息,编发检查工作动态,通报检查情况,搭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沟通交流的平台。地方协会应结合国办56号文件的贯彻实施,从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出发,宣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