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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7.关于制定原子能法的议案1件

  顾逸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原子能法的议案1件(第61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原子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有关原子能开发利用的国家安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显得重要。规范和调整原子能活动领域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解决日益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显得更加迫切,建议尽快制定原子能法。议案分析了制定原子能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提出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原子能法已经列入2011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作为第三类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起草。工信部和国家能源局认为,近年来,我国核电发展迅速,在核安全管理方面也面临着巨大压力。现行有关核电管理和核安全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比较滞后,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部认为,由于核电和核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原子能法的制定将面临着多种因素的制约,起草难度比较大,建议先行从各方认识比较一致的核安全领域入手,制定专门的核安全法,以有效解决我国核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我委认为,随着我国原子能工业的快速发展,原子能法缺位问题日渐突出,已难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委将密切关注原子能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情况,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沟通,督促原子能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加快进行。

  18.关于制定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的议案1件

  苏文全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105号)。议案提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国际海底区域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军事价值,是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利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空间的必然选择。享有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权益,有赖于国家对其资源的权属、勘探、开发和管理等问题的国内立法。因此,应当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制定我国的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认为,开展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立法工作十分必要。以法律手段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已经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国尚无深海海底勘探和开发的国内立法,为提高我国在有关国际组织和相关国际立法中的作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应当加强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立法工作。该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家海洋局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拟于2012年底完成立法研究相关报告及法律文本的起草工作。

  我委认为,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除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外,还有巨大的政治、外交、科研和军事价值,已经成为大国争夺的重点资源。我委9月在渤海进行了环境立法调研,认为应当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意义。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大洋资源勘探开发管理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对法律中可能涉及的管理职责、制度和措施等内容作深入的研究论证。

  19.关于制定海岸带保护法的议案1件

  莫照兰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海岸带保护法》立法的议案1件(第486号)。议案提出,发展海洋经济是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目前我国海岸带开发利用的不合理引起环境退化加剧,海岸及其附近海域污染严重,环境质量急剧下降,海岸带管理不明确,导致部门行业之间、用海者之间、中央地方之间存在严重矛盾,纠纷不断。我国缺乏规范各个涉海或者不涉海行业和海洋资源的综合性法律,建议整合现有立法资源,推进海岸带保护立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认为,海岸带是世界沿岸国家和地区的宝贵资源。海岸带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环境优美、科技文化发达、交通便利,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最有利的条件。但是,各地区、各经济部门对海岸带实施分行业管理,制定涉及海岸带利用的政策措施缺乏全局统一利用的宏观把握,相互之间也缺乏协调与衔接,存在海岸线、用海和用地的冲突。从世界范围看,海岸带立法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都制定了海岸带保护法。我国江苏、山东等地也颁布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目前,国家海洋局正在组织开展海岸带立法研究工作,已经完成了立法基础研究,形成了法律文本,正在研究如何协调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认为,随着沿海经济快速发展,不合理开发利用给海岸带区域带来很大的环境压力,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无法有效解决海岸带保护面临的各种问题。建议在合理界定“海岸带”范围的基础上,做好海岸带保护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推动立法进程。

  我委认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海岸带管理正是陆海统筹的主要体现。海岸带开发利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海洋的生态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已经对海岸线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现行有关法律,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统筹安排,保护好海洋,并在完善有关制度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立法研究的基础工作。

  20.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3件

  谭志娟等33名代表、杨兴平等37名代表、汪惠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204、265、312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的含义和范围,建立野生动物疾病防控体系,调整野生动物对农作物损害的补偿规定,增加鼓励野生动物产业发展的条款,增加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野生动物制品管理的规定等。

  国家林业局认为,现行的野生动物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不能适应新形势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客观需要,议案中所提出的有关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驯养繁殖、外来生物控制、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关系以及部门间管理职责划分和协调机制等方面内容尚待补充和完善。近年来,国家林业局已经着手组织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成效与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和研究,并形成了初步的修改完善思路。农业部认为,议案提出的问题,有些是执行中的问题,如非法捕猎、贸易等问题,可以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来解决;有些如水生与陆生野生动物管理重叠和两栖动物监管漏洞等问题,可以通过健全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来解决;还有的如保护动物名录的及时更新问题,可以通过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来解决。对于修改野生动物的含义和范围等问题,涉及基本制度的变动,牵涉面广,还需要深入调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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